基本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双方的权利相同,双方的权利是互相对应的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这一条原则只适用于外国人: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同等原则:
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平等原则:
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辩论原则
- 辩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 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
- 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但特别程序、监督程序、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
-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证据的特性:
- 真实性
- 关联性
- 合法性
处分原则
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判决内容不能超过原告的请求范围
- 调解内容可以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处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干预
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发现为无效婚姻的,不可以撤诉,必须要进行确认之诉(认定婚姻关系无效)
诚实信用原则
不要“骗人”
检察监督原则
行使主体:人民检察院
行使方式:
- 抗诉。对于生效的判决
- 检察建议
- 生效判决
- 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 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法庭解决纠纷的方法有两种,判决或者调解,最后都是由法官做出
判决会割裂社会关系,用法条来度量
调解会修复社会关系,是非不会特别的明确
支持起诉原则
- 前提是受害人未起诉,如果已经起诉的则不需要
- 支持起诉人不得参加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