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双方的权利相同,双方的权利是互相对应的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这一条原则只适用于外国人: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同等原则

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平等原则

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辩论原则

  1. 辩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 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
  3. 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但特别程序、监督程序、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
  4.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证据的特性:

  1. 真实性
  2. 关联性
  3. 合法性

处分原则

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判决内容不能超过原告的请求范围
  • 调解内容可以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处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干预

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发现为无效婚姻的,不可以撤诉,必须要进行确认之诉(认定婚姻关系无效)

诚实信用原则

不要“骗人”

检察监督原则

行使主体:人民检察院

行使方式:

  1. 抗诉。对于生效的判决
  2. 检察建议
    • 生效判决
    • 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 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法庭解决纠纷的方法有两种,判决或者调解,最后都是由法官做出

判决会割裂社会关系,用法条来度量

调解会修复社会关系,是非不会特别的明确

支持起诉原则

  1. 前提是受害人未起诉,如果已经起诉的则不需要
  2. 支持起诉人不得参加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