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独任制

适用的案件:

  1. 简易程序
  2. 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当采用合议制
  3. 督促程序:债权人催促债务人还债的程序
  4. 公示催告程序

组织形式为:审判员一人

适用法院为: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合议庭

第一审合议庭:

  1. 可以由审判员组成
  2. 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第二审合议庭: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担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有不同意见的,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回避制度

适用范围

对象为: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阶段为民事诉讼阶段

回避的原因: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 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 这一项不仅要回避,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回避的方式:

  1. 自行回避
  2. 申请回避: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

回避的决定权包括:

  1. 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 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两审终审

例外:

  1.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 人民法院按照特殊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
  4. 调解书
  5. 小额程序案件
  6. 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公开审判制度

  •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 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 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 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 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即可不公开审理
    •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判决一律公开,公众有查阅裁判权。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调解书也不能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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