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独任制
适用的案件:
- 简易程序
- 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当采用合议制
- 督促程序:债权人催促债务人还债的程序
- 公示催告程序
组织形式为:审判员一人
适用法院为: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合议庭
第一审合议庭:
- 可以由审判员组成
- 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第二审合议庭: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担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有不同意见的,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回避制度
适用范围
对象为: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阶段为民事诉讼阶段
回避的原因:
-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 这一项不仅要回避,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回避的方式:
- 自行回避
- 申请回避: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
回避的决定权包括:
- 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 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两审终审
例外:
-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 人民法院按照特殊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
- 调解书
- 小额程序案件
- 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公开审判制度
-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 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 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 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 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即可不公开审理
-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判决一律公开,公众有查阅裁判权。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调解书也不能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