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证明对象

无需证明的事实:

  • 总所周知的事实
  • 自然规律
  • 根据法律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处的另一事实
  •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自认制度

自认只能在诉讼过程中,是对事实的承认

自认的方式:

  1. 明确承认
  2. 默示承认
    •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纪委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讯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实施的承认
  3. 代理人承认
    • 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 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的请求除外
    • 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承认

自认的效果:当事人免于举证

自认可以撤回,只能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撤回

撤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表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到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

证明责任的分配

侵权案件中责任分配

案件类型 受害方 加害方
通常的侵权案件 受害方证明有侵权责任
  • 侵权行为
  • 损害结果
  • 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加害方主观方面的过错(无过错责任案件不要求此项)
加害方证明有免责的事由
1.专利纠纷 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2.高度危险作业 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受害人有故意
3.环境污染 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有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
4.搁置物、悬挂物 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
5.动物致害 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受害人有过错
6.产品责任 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有免责事由
7.共同危险 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无因果关系
8.医疗侵权 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无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案件:

2.高度危险作业 3.环境污染 5.动物侵害 6.产品责任

合同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中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方式认承担举证责任
  •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的分类

法定分类方法

  1. 当事人的陈述
  2. 书证
  3. 物证
  4. 视听资料
  5. 电子证据
  6. 证人证言
  7. 鉴定意见
  8. 勘验笔录

证人问题

  1.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 证人优先,如果律师作为证人的,不能再作为诉讼代理人

鉴定意见

鉴定的启动:

  1. 当事人申请
  2. 法院委托鉴定

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义务: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如果不出庭:

  1.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 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可以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 法院通知
  • 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能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 有关费用由申请的当事人承担

证据的理论分类

本证和反证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证据的保全

诉讼证据保全

适用条件:

  1. 证据可能灭失
  2. 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

  1. 诉讼参加人申请
  2. 法院主动采取

诉讼前证据保全

适用条件:

  1. 证据可能灭失
  2. 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

  1. 利害关系人申请

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举证期限

  1. 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
  2. 由法院指定:不得少于30日。简易程序可以少于30日

逾期提供证据的

  1. 责令其说明理由
    • 采纳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 不采纳该证据

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