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概说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刑法典(包括8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行政刑法,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刑法的机能
对于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所以,刑法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法益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法,也是恶人的大宪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法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 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
- 仅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 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 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刑事成文实体法律规范,这是民主主义的必然要求
- 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 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 罪的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条文中的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与刑法条文字数的多少无关
- 罪的法定:没有侵害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 刑的法定:
- 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
- 没有刑罚就不是犯罪,即禁止绝对不定刑
- 刑的法定基本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刑法解释
-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所做的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不是法律本身。立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内容,属于刑法的渊源。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 学理解释: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做的解释,他们虽然没有法律效,但是对刑事司法乃至立法活动具有重要按考价值
刑法解释应该采取客观解释
刑法解释的理由:
- 文理解释
- 是最基本的解释理由,其他解释都必须以文理解释为前提。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就不需要通过其他解释理由(论理解释)来解释
- 论理解释
- 目的解释
- 进行解释的出发点和归宿,任何论理解释的结果最后都必须通过目的解释
- 历史解释
- 比较解释
- 要防止两种极端趋势:完全使用外国的刑法规范;完全摒弃外国的刑法规范
- 体系解释
- 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条文的含义
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有两个重要的点:
- 使体系相协调的最好的解释方法,注意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理解词语的含义要保证上下文的一致性
- 当然解释
- 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 当就某种行为是否被禁止时,采取的是举轻以明重的判断。即如果轻罪都要处罚,那么重罪就更要处罚的解释方法。如果刑法采取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犯罪行为表现,则不允许以当然解释之名随意扩大成立反罪的范围,否则就有类推解释的嫌疑
- 当就某种行为是否被允许的时候,采用举重以明轻的判断。即如果重罪都不处罚,那么轻罪就更不能处罚。由于刑法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时,不需要当然解释的结论为刑法用于所包含
刑法解释的方法:
所有解释方法不过是技巧和手段,公平合理的解释法律才是最终的目标。
- 其中平义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只有等平义解释得不出合理的解释时,才能使用其他方法
- 对每个用于的解释只能采取一种解释方法
类推解释是刑法禁止的解释方法,但是为了更好第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是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平义解释
- 按照该词语最平白的字义进行解释,刑法中大部分的解释结论是按照这种方法进行的。
- 扩大解释
-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界限是:是否违反国民预测可能性为区分标准(即是否超过了文字的可能含义范围)
- 缩小解释
- 反对解释
- 法条确定的条件是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并且是必要条件,才能适用这种解释方法
- 补正解释
平等使用刑法原则
也叫做平等使用刑法
- 平等地保护法益
- 平等地认定犯罪
- 平等地裁量刑罚
- 平等地执行刑罚
罪行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和犯罪人得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要求要把量刑与定罪至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 制刑,重视罪质
- 量刑,重在犯罪情节
- 行刑,重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的消长变化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国内犯
基本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补充原则是旗国主义,即挂有本国国旗的船舶(包括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和航空器,不管其停放在哪里都适用旗国的刑法。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或者火车。
属地管辖原则不具有排他性,即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犯罪客体主张属地管辖
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有如下几类:
- 不适合中国刑法(广义刑法)的情况,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合我国刑法
- 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的情况,如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 不适用刑法典的情况,即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
- 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法典,比如民族自治地区不能全部使用刑法典(但是实践中,没有指定相应的发条)
犯罪地的认定:
- 只要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 只要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包括共同实行、教唆或者帮助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 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放任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地
国外犯
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其他人犯轻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适用条件有:
- 所犯之罪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
-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属于重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
普遍管辖
外国人在国外是是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适用条件有:
- 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 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声明保留的除外
- 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 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对国外刑事判决的承认在刑法第10条采取了消极承认的做法,即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本国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
具体案件只能按照单一原则进行管辖判断:属地原则 > 属人原则 > 保护原则 > 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 自公布之日起
- 公布后一段时间起生效
刑法的失效时间:
- 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者废除
- 新法的施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