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裁量
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
- 犯罪动机
- 犯罪手段
- 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 犯罪侵害的对象
- 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 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 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累犯
构成普通累犯的几种情况:
- 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 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应当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之后的5年内
- 限制性条件不成立累犯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型罪的情况。无论是否前罪和后罪是同一类型的犯罪,都认定为累犯
累犯的处罚:
-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 不能适用假释
自首
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的处罚一般采取了相对从宽处理的原则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
类别 |
相同点 |
不同点 |
一般自首和坦白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自首是主动投案;坦白是被动归案 |
特殊自首和坦白 |
被动归案 |
供述未掌握的罪行的是自首;供述已掌握的罪行的是坦白 |
立功
立功表现:
- 犯罪分子解法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 其他立功表现:阻止其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组织其他犯罪人的逃跑的
重大立功表现:
-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查证属实的
-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表现的
处罚的原则:
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量刑制度
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 对于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 拘役上限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
- 管制上线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
-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上限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包括35年),上限不超过25年
- 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任然需要执行,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的情形:
- 判决宣告前一个犯数罪的,原则上按一罪论处;但是当不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或者前后犯罪相隔时间很长,不宜作为一罪莱伦湖的,应当实行并罚
- 判决宣布后发现漏罪的情况,采取先并后减的方法,贯彻的是相对从宽的情况
- 判决宣布后又犯新罪的情况,采取先减后并的方法,这样就有可能超过法定的最高刑期使用的是从严惩治的方式
缓刑
缓刑就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法的执行;在考验期间,如果遵一定的条件,原判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
- 所被判处的,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 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
- 如果一人犯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刑期在3年以下的,可以适用缓刑
- 对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实质条件:
- 犯罪情节较轻
- 有悔罪表现
- 无再犯的可能性
- 宣告缓刑对所居所社区没有中法不良影响,犯罪能够很好地融入社会,重新开始生活
限制条件:
但是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缓刑的期限
2个月 <= 原刑期 < 拘役的缓刑 < 1年
原刑期 < 有期徒刑的缓刑 < 5年 有期徒刑的缓刑 >= 1年
其他注意事项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缓刑期满,如果符合条件的,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如果犯罪人在缓刑期间没有遵守法定条件,缓刑予以撤销,执行原判判刑
只要在缓刑期间犯有新罪,即使过了缓刑考验期限,也应当撤销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