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ial-law

刑罚执行

减刑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的制度。具体表现为:

  1. 无期变为有期,刑种改变
  2. 刑期减少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的幅度:

  1.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刑期的1/2
  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
  3.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或者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少于25年
  4. 缓期执行期满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0年

假释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之意,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和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犯罪分子,不得使用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假释的撤销:

  1.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有新罪,应当撤销假释
  2.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外,还有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
  3.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法撤销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