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的制度。具体表现为: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的幅度: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之意,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和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犯罪分子,不得使用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假释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