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ial-law

罪数

区分罪数的意义在于正确定罪量刑,区分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符合说

  1. 如果侵犯一个法益,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2. 行为有持续性或者连续性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3. 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进行一次评价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4. 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能包含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原则上以一罪论处,否则成立数罪并罚
  5. 相关法条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包含了数行为,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以一罪论处,否则,数罪并罚

区分一罪和数罪时的考虑要点:

  1. 是否只对一个客体造成侵害
  2. 是否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3. 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
  4. 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
  5. 相关法条规定的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是否包含了数行为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为典型的继续犯。

  1. 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结束以后,其造成的不法状态依然在持续的情形
  2. 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 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法益,即犯罪行为从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 继续犯必须处于一个罪过(只有一个故意)

解决:

  1. 共犯问题
  2. 追溯时效问题
  3. 新旧法适用问题 适用新法

想象竞和犯

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罪,指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不能以数罪论处;但如果与刑法204条第2款(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规定的罪名可能包含想象竞合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法条竞合

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法条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1.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时,严格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2.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法条和特别条款时,适用重法由于轻法的原则
  3. 此外,如果普通法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只能适用特殊法条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对于结合犯的内容,必须严格根据形法条文规定加以确认

集合犯

常习犯:犯罪构成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 (我国没有规定常习犯) 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者业务反复实施的 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是是一定犯罪的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连续犯通常以一罪论处

吸收犯

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对于吸收犯,择一重罪处罚

数行为之间要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一般有三种情况:

  1.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2. 针对同一客体的犯罪,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3.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刑法中还存在“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可能是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牵连犯

是指犯罪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性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侵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特征是:

  1. 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如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等
  2. 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的其他罪名
  3. 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是是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才宜认定为牵连犯

牵连犯一般实行从一重处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