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是为了解决共犯人对共犯行为导致的结果都负责任的问题,不是解决具体行为人构成什么犯罪的问题
有如下几种学说:
- 完全犯罪共同说
两人以上触犯同一种犯罪构成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有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的规定处罚,并且按照严重的犯罪认定共同犯罪。这样,定罪量刑可能不一致。已经基本被淘汰
- 部分犯罪共同说
找到有重合性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 行为共同说
只要有了共同的刑法禁止的行为即可,主观上要求有共同故意,即一起共同实施行为的意思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两人以上
单位和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成立共犯
通常情况下,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共犯的成立于责任能力和法定年龄等责任要素没有关系,有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人都可以成立共犯
主观条件:必须有共同故意,含义为:
共犯人均有犯罪故意
- 同担任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即共犯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
成立共犯与故意内容、罪名是否一致无关
片面共犯,即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与自己共同犯罪。情况如下:
- 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 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教唆行为
- 片面的帮助,即被帮助者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 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形,只要根据个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
- 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过失)犯罪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成立共同犯罪
- 同时翻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即两人以上同时以各自的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
- 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
- 超过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客观行为:共同行为
共同作为
- 共同不作为
- 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对这几种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事前无通谋的犯罪是指在刚着手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 当先行为人实施了某犯罪的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犯故意参与该犯罪的,成立共犯
- 后行为人对其参与之前的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如果无法判定是前行为人还是后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双方都要承担责任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有两种:
- 二人以上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
- 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实施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即是集团共同犯罪
没有规定一般参加者构成犯罪的意味着一般参加者不认为成立犯罪
共犯人的分类及处罚原则
实行犯的认定和处罚
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者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的行为人,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几种情形:
- 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身体活动实施犯罪的
- 利用他人不属于有意识行为的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 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 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 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 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教唆犯的认定和处罚
共犯独立学说:即使正犯没有实施被教唆、帮助的犯罪行为,只要有了教唆、帮助行为,就成立教唆、帮助共犯
共犯从属说:只有实施了正犯行为,才成立共犯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凡是被教唆者具有事实上的责任能力的,都是教唆犯;否则,成立间接正犯
- 教唆是特定的,但不意味着只能对一人教唆。对特定的两人以上的教唆行为,也成立教唆犯
- 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决意的情况下,不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
- 极端从属性:被教唆者实施了又故意的犯罪行为
- 限制从属性:被教唆者实施了违反行为,不要求故意
- 必须有教唆行为
- 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行为
- 唆使他人成立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处罚教唆罪要注意以下三点:
-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犯的处罚
帮助犯
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帮助行为必须是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对实行行为起到促进作用
包括物理性帮助和心理帮助,但是不包括事后帮助
如果是使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下降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例如绑架婴儿后,雇佣奶妈给婴儿喂奶,奶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刑法将特定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按独立罪名来定罪
胁从犯
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要么没有罪过,不成立犯罪;要么属于紧急避险,不成立犯罪
如果行为人起先是被胁迫参加的,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参加的,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按照主犯处理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的身份问题
- 无身份者和有身份这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
- 对于教唆犯和借助犯,完全不需要考虑特殊身份
共犯与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 犯罪结果已经发生的,原则上都是既遂,不成立预备、未遂和中止
- 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
- 共同犯罪人的中止
- 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或者心理上的因果性
- 教唆犯的中止:大小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
- 帮助犯的中止:消除自己的帮助行为的作用
- 共同正犯的中止:消除自己的正犯影响,也即阻止他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