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犯罪就要求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侵犯了法益、行为人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具有责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认
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
+ 法律的评价要素
+ 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
+ 社会的评价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素要件,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消极地、反面地否定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的法律,所以大多是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但是不管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是针对犯罪成立而言。如果不构成犯罪,不属于此类范围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为---的”表述: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行为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部分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存在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增加而意味着该行为成立犯罪的可能性下降,这与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国民自由和人权的精神一致。刑法中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要是为了区分罪与非罪
真正的构成要素,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素,又称为分界要素,不为违法性提供根据,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罪犯界限所规定的要素。例如“尚未构成严重后果”,“未得逞”等
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有三个特征:
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实行行为是中心内容
实行行为的影响:
影响犯人的分类,根据分工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直接正犯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
积极的行为,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他人、物质工具、动物或者自然力等等
消极的行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要求
作为和不作为的竞合:案件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角度解释其都成立该罪。但是一般评价为作为方式犯罪
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成立某罪要求客观性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内容
真正的不作为犯罪:
刑法明文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逃脱罪
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罪:
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不作为犯罪可能成立未遂犯。不作为犯罪可能成立故意犯,也可能成立过失;即过失犯罪极可能表现为作为方式,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方式
持有行为是指人对物的实力支配,理论上有三种观点:作为说;不作为说;独立学说。通说认为,持有是一种作为方式
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但危害后果不同于法益侵害,后者是犯罪的本质,前者是本指标新出来的现象
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抽象的: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行为犯
行为终了和结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隙的犯罪(不需要认定因果关系)
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隙的犯罪(需要认定因果关系)
行为人实施基本的犯罪行为,造成李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成立条件: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包括: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判断前行为是够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要具体判断
特殊身份包括:
特殊身份极可能是终身都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间或者临时具有的身份,比如性别和国籍也可能成为身份
行为人只有具备这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特殊身份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要求特定身份才能构成犯罪。只是针对犯罪的实行犯而言的,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也可以成为共犯
行为人不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会影响量刑。这种情形被称为不真正身份犯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的,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
在缺失刑法的明文规定时,不能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但是不等于不能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主体
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是单位本身的犯罪,而不是单位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处罚单位本身外,还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排除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一般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是指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方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避险危险来源:
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
避险起因: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施紧急避险 避险对象: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避险意图: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避险时间: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威胁 避险可行性:只有紧急避险是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 避险限度: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基于承诺的阻却事由的条件:
承诺的范围:
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与他人法益都不能承诺
被害人只能承诺自己的个人法益。重伤的承诺是无效的(例外:已满18周岁的人,依据自己的意愿捐献器官)
承诺能力
承诺者对承诺的事项的意义和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承诺必须是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做出的承诺,戏言性、基于强制或者威压做出的承诺无效。
自救行为
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过失犯罪,是刑法有规定的才能处罚,任何过失行为必须导致法定的实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过失犯罪的责任程度低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不成立犯罪
是指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一般认识内容具体包括: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不需要认识的内容
犯罪故意的意识因素: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既不是希望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结果不发生
间接故意有如下三种情况:
是对犯罪故意的判定的概念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相一致的时候,才成立故意犯罪
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是没有超过一定的法律范畴,符合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即认定成立犯罪,我国适用法定符合说
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无论哪种学说,都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成立一罪
又称为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错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按照法定符合说,但这种不一致任然没有超过同一犯罪构成,对犯罪故意不会有影响。但是按照具体复合说,由于可能对不同对象的故意态度不一致,所以可能导致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当原定受害人不在场的时候,一般是对象认识错误;如果原受害人在场,一般认定是打击错误
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想的发展方向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范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判定原则,在责任主义原则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不能仅根据故意内容或者客观事实内容认定犯罪,应当在故意内容和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事实上是违法的行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是违法行为,从而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称为违法性认识错误
如果违法性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则行为人不负责任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失的种类:
故意和过失的关系: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之间的区别:
在司法考试中,二者的界限是行为人是否反对或者阻止结果发生的实现
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两者的共同点在与都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结果。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不能预见,后者是能够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某些犯罪的责任要件要素,只要求存在行为人的内心即可,不要求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即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
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动机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