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目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
本质是: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期限:3个月---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3年,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不同于限制自由的拘役
期限: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其算,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具体是指在拘役所执行,如果没有拘役所的,就在看守所执行
期限:6个月---15年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超过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期限:无期,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实际执行13年以上,可以申请假释 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不适用死刑的情况:
我国对死刑核准的程序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有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办法:
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