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概述

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者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根据所解决的纠纷的性质不同,现代诉讼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特征有:

  1. 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预审、拘留、执行逮捕等
  2. 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 在当时任何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

刑事诉讼法具有保证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1. 刑事诉讼法之间规定了公检法的相互关系,提供了组织保障
  2. 规定了公诉案件的程序,自诉案件的程序,提供了程序保障
  3. 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的规则,提供了证据保障
  4. 减少实体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 提高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 国家的文明程度,社会公正的标志
  • “创制”、弥补刑事实体法的不足功能
  • 阻却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现的功能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 宪法
  • 刑事诉讼法法典 290条
  • 相关的法律
    • 律师法
    • 法院组织法
    • 检察院组织法
    • 监狱法
  • 相关的规定
    • 立法解释
    • 司法解释
    • 地方性法规 (只适合于约定地方,只能由合法机构做出,比如人大)
    • 国际公约 & 国际条约 (只限制于我国加入并批准的)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第1条规定: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2条规定: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 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
    • 目的是惩罚,但是不能在程序中间进行惩罚
    • 保障诉讼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但不意味着他们的权利至上
    • 当两者出现矛盾时,优先保障人权。比如: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 实体公正: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的解决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 认定案件事实要正确
      • 适用法律要准确
    • 程序公正:过程公正,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 程序参与: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参与到诉讼活动中
      • 程序遵守
      • 程序救济:要有救济途径
      • 程序公开:审判公开
      • 程序中立:审判中立
      • 程序平等:控辩双方平等
      • 程序安定:即判力
      • 程序保障:诉讼权利、实体权利
    • 当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矛盾时,以程序公正为优先。刑诉法227条,二审法院发现一审程序违法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发回重审。
  • 诉讼效率
    • 公正优先
    • 兼顾效率
      • 期间规定
      • 简易程序
      • 不间断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

刑事诉讼基本范畴

我国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方面应当并重

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学说

  • 犯罪控制模式
    • 所有程序的目的都是为了控制犯罪而服务的
  • 正当程序模式
  • 正当程序主义
    • 主张刑事诉讼目的是维护正当程序,保障人权
  • 家庭模式
    • 主张目的是维护和谐关系,解决问题
  • 实体真实主义
    • 传统(积极):为了不惜一切代价,发现实体真相,惩罚犯罪
    • 消极:发现实体真实与保障无辜者同样看中,从而惩罚犯罪

刑事诉讼的价值

秩序,效率,公正

秩序:社会秩序、诉讼秩序

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刑事诉讼主体

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法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 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
  2. 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 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与诉讼结果没有利害关系

刑事诉讼职能

控诉: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院和自诉人行使,被害人则在公诉案件中承担辅助性的控诉职能

辩护:相对于控诉职能,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行使

审判: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

  • 审判中立
  • 控辩平等
  • 控审分离---不告不理

刑事诉讼构造

弹劾式诉讼是奴隶时期采用的。证据采取神明证据制度,剩下的都是与纠问式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是封建时期采取的,包公即是典型的纠问式法官。公检法职权与一身;不告而立;秘密审判;被告人被害人都不具备诉讼主体的权利;刑讯逼供是被允许的;采取法定证据制度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使用与程序上以保障人权为诉讼目的,英美法系采取

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位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采用

混合式诉讼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混合,日本和意大利多采用

刑事诉讼阶段

立案 -> 侦查 -> 起诉 -> 审判 ->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