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和职权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不同的。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术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

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和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我国设立的专门公安机关,主要有在国家海关总署设立的海关总署缉私局和在各直属海关设立的缉私局,还有在铁路、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设立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

  1. 立案权
  2. 侦查权
  3. 执行权,包括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的罪犯的执行。此外,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其他侦查机关的职能

  •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 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安全保卫机关,不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单位。主要是刑罚执行权;监狱内犯罪的侦查权;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在判决是没有发现的新的罪行,有权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对犯罪应予监外执行的,提出减刑、假释意见的,有权提出书面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或罪犯提出申诉的,有权转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机构设置上,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专门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进行监督;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指定检查工作条例、细则和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 专门人民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制,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检察院的职权有:

  1. 立案、侦查权
  2. 公诉权
  3. 诉讼监督权

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

  • 最高人民法院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该有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上诉和抗诉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案件
  • 专门人民法院 我过目前设立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其中海事法院没有刑事案件审判权
  • 巡回法庭,深圳和沈阳,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判决

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式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来实现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主要表现在:

  1. 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者决定开庭审判、或者裁定驳回自诉
  2. 有权对发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开庭审判
  3. 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处罚或者免刑的决定
  4. 有权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作出裁定或者决定
  5. 有权对适用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实行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一般分为两类:

  • 当事人 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 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 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
    •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申请回避权
        •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有权利申请回避
      • 控告权
      • 有权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 有权参与法定调查和法庭辩论
      • 有权提出量刑意见
      • 申诉权
        • 目的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 各民族人员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
      • 和解的权利
  • 其他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被害人

被害人均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立案阶段

  • 报案、控告的权利
  • 控告人对不立案申请复议的权利
  • 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 提起自诉

起诉阶段

  • 对不起诉决定提起申诉权利

审判阶段

  • 没有上诉权
  • 对已审未生效判决有请求检察院抗诉权

自诉人

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通常是该案的被害人,主要有以下特点:启动自诉程序;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

自诉人权利:

  1. 提起自诉权
  2. 委托诉讼代理权
  3. 调解、和解、撤诉权
  4. 程序参与权
  5.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
  6. 上诉权
  7. 申诉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被追诉人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防范性权利(为了抵消控诉而拥有的权利):

  1. 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2. 辩护权
  3. 拒绝回答权
  4. 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
  5. 参加法庭调查权
  6. 参加法庭辩论权
  7. 最后陈诉权
  8. 反诉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济性权利:

  1. 申请复议权
  2. 控告权
  3.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
  4. 申诉权
  5. 上诉权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包括: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本人,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包括: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当事人

单位嫌疑人、被告人 代表涉嫌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

单位被害人 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法定代理人

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 包括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

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委托关系。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一直的约束,在行使代理权的时候无需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

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同时,法定代理人负有监督被代理人行为的责任

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是不能代替被代理人做陈述,未成年法定代理人可以补充陈述,也不能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

诉讼代理人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与法定代理人不同的是,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是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而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 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近亲属
    • 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亲金属:夫妻、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有血缘关系,父母至少有一个是一样的)
  •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措施中的精神病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必须和被代理人的意见一致,因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

辩护人

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变化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人,也只能由律师担任

辩护人的意见是可以与被代理人的意见不一致

证人

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在我国,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为证人

自然人才能做证人,单位不能做证人。证人不能适用回避

  • 证人具有优先性
    • 证人角色与诉讼其他角色冲突时,优先做证人
  •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 证人作证必须是本人亲自到场,不能替代

鉴定人

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给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单位不能作为鉴定人

有以下特点:

  1. 没有利害关系
  2. 鉴定人通过参加刑事诉讼的途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3. 通过指派或者聘请产生,并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更换
  4. 必须具备鉴定某项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或者技能
  5. 必须对事实问题进行鉴定,不能对法律问题进行鉴定

翻译人员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员

具备的条件:

  1. 能够胜任语言文字翻译工作,有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的能力
  2. 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否则应该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