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 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 检察权只能有人民检察院行使
- 侦查权只能由个法定的专门机关依照立案管辖范围行使
- 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使侦查权。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立案侦查
- 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刑事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限
-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 监狱负责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 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在大陆法系中,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仍然需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人民法院上下级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分工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互相推诿
- 互相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是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
- 互相制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诉讼时,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
分工是前提,配合和制约是保证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立案监督
- 审查批捕过程中的监督
- 审查起诉阶段的监督
- 审判阶段的监督
- 执行阶段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只能进行事后监督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力。辩护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其辩护权
- 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
明确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 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区别在于公诉前还是公诉后
- 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责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 疑案做无罪处理
- 审查起诉阶段
- 一审阶段
- 但是我国没有沉默权,所以与国外的无罪推定不一样
无罪推定作为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已经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刑事程序所采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观念还有相当的影响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 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
-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刑事诉讼权利
- 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不起诉的种类
- 法定不起诉
- 酌定不起诉
- 证据不足不起诉
- 附条件不起诉
具备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其中只有侵占案是绝对的自诉案件,其他的若情节严重,则为公诉案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其他法律规定免究刑事责任的
遇到法定情形的处理:
- 立案阶段:不予立案
- 侦查阶段:应当决定撤销案件
-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
- 审判阶段:裁定终止审理
- 庭前审查阶段: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 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一般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追诉
-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一般是指: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责令限期出境;宣布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