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案件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报请复核程序:
-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处理:
- 对一人由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 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应当开庭审理
-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准证据或者纠正原审判程序违法的,才应当开庭审理
死刑案件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办理程序:
- 原判认为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应用的法律条款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使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应当改判
-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20条规定,告诉公诉人、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做出说明,必要的时候,可以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 原判违法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