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剥夺人身自由:拘留、逮捕
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拘留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能采用,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有权批准或者决定适用,公安机关只有提请批准逮捕权和对逮捕决定的执行权
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能采用强制措施
扭送:发辑逃捕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最轻的强制措施。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的,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连续拘传,两次拘传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不适用取保候审的人:
除非符合上诉适用条件中的3、4款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的:无力交纳保证金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保证人的条件:与案件无牵连;有履行保证义务能力;享有中国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得受限;有固定收收入和固定住处
保证人的义务:监督和报告。如果不履行保证人义务,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000---20000,不可以对此处罚进行行政诉讼,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一次;也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保证人没有民事责任
起点是1000元,对于未成年人起点是500元。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由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
保证金的数额要根据案件和人的要素,不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两者只能选取其一,不能让保证人交保证金
公、检、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直接依职权决定取保候审。决定的内容有:
被取保人的酌定义务
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之内作出决定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检法是分开计算的,但是每个阶段内部是合并计算的
法定义务包括:
酌情义务包括:
如果违反了上诉规定,则后果为: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在指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进行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手段。本质上是逮捕的补充
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形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无法缴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程序: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在监视居住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逮捕
可以用高科技的方式,不定期监控监视居住人
监视居住的日期的一半折算为刑罚的日期,住所监视居住不算,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才能算。
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先行拘留的条件:
检察院先行拘留条件:
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一种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一般不超过1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天,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7天
指一种治安管理的处罚方式,是一种行政制裁,期限一般为1~15天
是一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碍诉讼程序的严重行为而采取的,期限最长为15日
公安机关拘留后有两个时间段:3日内准备批捕材料,报检察院于7日内批准逮捕
10天---14天---37天
检察院拘留后,对于职务犯罪的审批权限上提一级
14天---17天
公检法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实施人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必须坚持“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
一般逮捕、进行逮捕是应当逮捕
转化逮捕是可以逮捕,转化逮捕不一定符合一般逮捕的刑法要件
不符合上述应当或者可以逮捕条件的
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的逮捕请求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对决定不服,公安机关应当先向原决定检察院提出复议,仍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请求一般为15天,最长不超过20天
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和逮捕应当分属不同的部门负责。最高检、省检直接受理的,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受理的侦查案件,需要逮捕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的逮捕程序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需要逮捕的,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逮捕令,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后的程序:
对特殊对象的逮捕程序:
先批准再逮捕,同级捕同级报、下捕上层层报、上捕下|异地捕委托报、多级人大代表各级报
外国人如果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涉及政治外交适用法律有疑难问题的犯罪,基层、分州市的检察院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做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基层、分州市的检察院根据批复做出决定。任何上一级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做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基层、分州市的检察院根据批复做出决定。基层、分州市的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直接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如果是涉及上述罪名以外的犯罪,基层、分州市的检察院直接做出决定,但是48小时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而且要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务部
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性措施,是拘留、逮捕的必然状态
拘留的羁押不需要进行必要性审查
检察院进行必要性审查,如果发现没有必要羁押的,只能建议执行机关变更或取消强制措施,不能直接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对于被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期限届满 对于被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人道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