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剥夺人身自由:拘留、逮捕

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拘留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能采用,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有权批准或者决定适用,公安机关只有提请批准逮捕权和对逮捕决定的执行权

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能采用强制措施

扭送:发辑逃捕

拘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最轻的强制措施。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的,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连续拘传,两次拘传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 侦查人员必须要两人以上
  • 地点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1. 拘传是强制措施,传唤不是
  2. 拘传的对象时嫌疑人、被告人,传唤的对象是其他诉讼当参与人,传票是针对当事人,其他人使用通知书
  3. 刑诉中传唤不是拘传的必要程序,但是民事诉讼中传唤是拘传的必要程序,而且要两次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罚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的---社会危险性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的---人道主义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超期羁押

不适用取保候审的人:

  • 累犯
  • 主犯
  • 严重暴力犯罪
  • 自伤自残
  • 其他严重犯罪

除非符合上诉适用条件中的3、4款情形

取保候审的方式

  • 保证人

具有以下情形的:无力交纳保证金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保证人的条件:与案件无牵连;有履行保证义务能力;享有中国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得受限;有固定收收入和固定住处

保证人的义务:监督和报告。如果不履行保证人义务,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000---20000,不可以对此处罚进行行政诉讼,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一次;也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保证人没有民事责任

  • 保证金

起点是1000元,对于未成年人起点是500元。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由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

保证金的数额要根据案件和人的要素,不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两者只能选取其一,不能让保证人交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程序

  •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

公、检、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直接依职权决定取保候审。决定的内容有:

  1. 保证的方式,是人保还是保证金保证
  2. 保证金的数额
  3. 被取保人的酌定义务

  4. 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之内作出决定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检法是分开计算的,但是每个阶段内部是合并计算的

取保候审的义务

法定义务包括:

  1.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要向执行机关报告
  3. 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酌情义务包括:

  1.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回见或者通信
  3.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给执行机关保存

如果违反了上诉规定,则后果为:

  • 情节轻微的,仍然可以取保候审
  • 情节严重的,变更为监视居住
  • 情节极其严重的,变更为逮捕

监视居住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在指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进行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手段。本质上是逮捕的补充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形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4. 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无法缴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地点

  1.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除非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所,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一个相对陌生的环境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1. 没有固定住处的。没有犯罪类型的限制
  2.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在住所监视居住可能妨碍案件侦查的,经过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程序:

  • 场所要一定,不能是看守所、监狱
  • 24小时内要通知嫌疑人家属,除非无法通知家属:没有家属,无法联系,不可抗拒
  • 要经过必要性审查,每两个月审查一次

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处所
  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要想执行机关报告
  3. 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 将护照、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交执行单位保存
  7. 未经批准,不得与他人会见通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在监视居住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逮捕

监视居住的实施方法

可以用高科技的方式,不定期监控监视居住人

监视居住的刑期折算

监视居住的日期的一半折算为刑罚的日期,住所监视居住不算,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才能算。

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

拘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的条件

公安机关先行拘留的条件: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期限可以达到37天
  8.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故意犯罪的

检察院先行拘留条件:

  1.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人
  2.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证据

拘留的分类

  • 刑事拘留

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一种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一般不超过1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天,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7天

  • 行政拘留

指一种治安管理的处罚方式,是一种行政制裁,期限一般为1~15天

  • 司法拘留

是一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碍诉讼程序的严重行为而采取的,期限最长为15日

拘留后的程序

  1. 24小时内送往看守所羁押
  2. 24小时内通知嫌疑人家属,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有碍侦查的
  3. 特殊对象的拘留
    • 如果是现行犯,就先行拘留后报告
    • 先批准、后拘留。报所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常委会批准
  4. 异地拘留可以将嫌疑人带回本地,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

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拘留后有两个时间段:3日内准备批捕材料,报检察院于7日内批准逮捕

10天---14天---37天

检察院拘留后,对于职务犯罪的审批权限上提一级

14天---17天

逮捕

公检法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实施人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必须坚持“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

逮捕的适用条件

  1.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一般逮捕
  2. 对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进行逮捕
  3.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进行逮捕
  4.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转化逮捕

一般逮捕、进行逮捕是应当逮捕

转化逮捕是可以逮捕,转化逮捕不一定符合一般逮捕的刑法要件

不予逮捕的情形

  • 不符合上述应当或者可以逮捕条件的

  • 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犯罪已过追溯实现期限的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告诉的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逮捕程序

  • 公安机关的逮捕程序

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的逮捕请求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对决定不服,公安机关应当先向原决定检察院提出复议,仍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请求一般为15天,最长不超过20天

  • 人民检察院的逮捕程序

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和逮捕应当分属不同的部门负责。最高检、省检直接受理的,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受理的侦查案件,需要逮捕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人民法院的逮捕程序

  •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需要逮捕的,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以逮捕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逮捕令,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后的程序:

  • 将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羁押
  • 24小时内通知嫌疑人家属,无法通知的不通知
  • 24小时内询问嫌疑人,谁办案谁询问通知

对特殊对象的逮捕程序:

先批准再逮捕,同级捕同级报、下捕上层层报、上捕下|异地捕委托报、多级人大代表各级报

外国人如果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涉及政治外交适用法律有疑难问题的犯罪,基层、分州市的检察院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做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基层、分州市的检察院根据批复做出决定。任何上一级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做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基层、分州市的检察院根据批复做出决定。基层、分州市的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直接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如果是涉及上述罪名以外的犯罪,基层、分州市的检察院直接做出决定,但是48小时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而且要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务部

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性措施,是拘留、逮捕的必然状态

拘留的羁押不需要进行必要性审查

检察院进行必要性审查,如果发现没有必要羁押的,只能建议执行机关变更或取消强制措施,不能直接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对于被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期限届满 对于被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人道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