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概述

重点:

  1.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2. 应当询问、听取: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 合适成年人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即通知未成年范围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4. 女性特殊:询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女工作人员在场
  5. 补充陈述: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
  6. 不公开审理: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审理。但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可以派员到场

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予设立一定考验期限,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监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明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考验期从6个月到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进入安检审查起诉期限。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内容 注意
适用情况 1. 未成年人
2. 涉嫌刑法分则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3. 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4. 符合起诉条件
5. 但是有悔罪表现的
附条件不起诉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被不起诉人有异议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起诉的决定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服,可以先复议,后复核;被害人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自诉

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 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2. 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3.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犯罪记录封存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以及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贩子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