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那类刑事案件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案件
-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海关走私部门对海关走私案件刑事侦查权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贪污贿赂案件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案件
-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主体可能是一般主体)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侮辱、诽谤、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绝对告诉才审理的罪)
- 除非出现例外情形,不然只能被害人自己去法院去提起诉讼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
- 故意伤害轻伤
- 重婚
- 遗弃
-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的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管辖竞合
在分别管辖的基础上,主罪部门主要侦查,此罪部门配合侦查。主罪以判处刑罚轻重鉴定
必须移交公安机关、检察院立案侦查
- 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的时候发现还有没有提起公诉案件的情况
建议检察院变更、补充起诉
并案管辖
公检法在自己的管辖权限之内可以对以下四种情形的案件进行并案处理:
- 一人数罪
- 共同犯罪
-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犯罪
- 多个嫌疑人实施的多个犯罪事实存在关联,放在一并处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划分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实际上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便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也便于人民群众前来旁听案件的审理。外国人犯罪的最低由中院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此规定是指这两类案件最低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也可以是由高级人民法院、最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一审。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担负着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进行上诉审的任务,还肩负着进行监督的作用
死刑案件诉讼程序:
-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 不适用独任制审理
- 应当法律援助辩护
- 侦查讯问需要录音录像
- 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应该开庭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州、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实际上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刑事案件很少,因为高级人民法院要承担着对本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任务;对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的第二审工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合和核准工作、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担负着监督、知道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等任务;同时还要负责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的审判;死刑案件的核准工作
地区管辖
-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 犯罪地: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包括预备行为)、犯罪结果的发生地
- 被告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 > 户籍所在地,单位的话是主要经营地 > 登记地
-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专门管辖
- 军事法院管辖军人犯罪;如果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有军事法庭和地方法庭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但涉及到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庭管辖
- 铁路运输法院: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案件;针对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运输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上可以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
-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但是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做出第一审宣判之前
- 基层人民法院将自己手里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涉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 上级人民法院在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高法解释21条)
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的流程:
-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
-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指定管辖后,材料应当退回检察院,由检察院进行案件材料移送,保证判审分离
自诉案件指定管辖后,材料直接将材料交给被指定管辖法院,为了方便自诉人
特殊情况的管辖
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依照规定,为抓获地法院审理
外国人在我国领土外实施的针对我国、我国公民实施的犯罪,我国实施保护管辖,入境地、入境居住地、离境前居住地
我国公民在外国领事馆内的犯罪,视为在我国的犯罪,由犯罪嫌疑人原户籍地法院或者主管单位所在地的法院
中国公民在中华共和国领土领域外实施的犯罪,我国实施属人管辖
监狱里面罪犯有漏罪、新罪的情况,原则上漏罪由原审法院审理,也可以由服刑地法院审理;新罪由服刑地法院审理,例外情况下,由犯罪地法院审理。即在外地犯罪,并在外地抓获并发现其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