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 不符合前款二项至八项至规定的,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之内补送
- 依照刑诉法第195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提起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 依照本解释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 符合刑事诉讼法15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至规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担负和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至规定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姓名起诉审理),应当依法受理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员要对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 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 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 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 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处理情况:
- 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进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法庭审判
开庭
-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一次进行下列工作:
- 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当庭
- 宣读法庭规则
- 请公诉人及其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
- 审判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 审判长宣布开庭
-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以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法庭调查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 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 出示、核实证据
- 询问证人
- 询问鉴定人
-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
- 出示、宣读证据
- 调取新证据
- 合议庭调查证实证据
法庭辩论
辩论顺序为:
- 公诉人发言
-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 被告人自行辩护
- 辩护人辩护
-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拒绝辩护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任有辩护人的,应当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是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法庭秩序
法庭庭审期间,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应当遵守相应的纪律:
- 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 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进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 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 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如果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情节较轻的,用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 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 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如对罚款、拘留有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通过决定的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延期审理
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延期审理的三种情形:
-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提起建议的
-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回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
中止审理
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现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中止审理的情形:
-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 被告人脱逃的
-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会暂停一切诉讼活动,而延期审理只停止法庭审理
终止审理
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一经终结后,庭审不再恢复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包括下面几种类型:
-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被害人邮政局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之前,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本法204条第三款规定的案件(上3)不适用调解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简易程序的特点:
- 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 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 审理期限短
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
-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不适用建议程序的情况:
-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 被告人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 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
-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
-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我国没有规定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的规定
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是法院就案件为实体所做的决定
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所做的一种结论。它标志着案件审理的结束;从内容上说,它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事项,是实体裁判
判决必须制作判决书,是判决的书面表现形式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用裁定的方法处理的问题主要有:
- 诉讼期限的延展
- 中止审理
- 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 驳回起诉
- 核准死刑
减刑、假释等
裁定及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 裁定可以有若干个;判决只能有一个
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又可以以口头方式;判决必须用书面表现
决定
决定是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的一种法院裁判形式
决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一经做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抗诉,但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