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执行

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程序。执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 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程序
  2. 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等问题的程序

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 执行职责
法院 无罪免刑、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
监狱 死缓、无期、有期(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公安机关 执行其他刑罚。看守所、拘役所等属于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必须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要在7日内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犯罪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式执行

采取枪决方式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的,交付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

采取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执行死刑的程序:

  1.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利会见其近亲属
  2.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3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 执行死刑前,指挥死刑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事实,确保被执行额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
  4.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是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5.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将执行情况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并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执行机关是监狱,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被判处财产刑,同时有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中执行:

  1. 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3. 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应当理想向被裁判人即有关单位宣布,并撤销被裁判人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对被挤压的被告人,发给释放证明

执行的变更程序

死刑执行的变更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1. 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 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 罪犯解法重大犯罪实施或和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 罪犯怀孕的
  6.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它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2. 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应当依法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
  3. 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 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死缓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吐过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对累犯和八大类犯罪被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据犯罪情节决定限制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暂予监外执行

内容 注意事项
条件 1.被判处尤其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如下情形的,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3)生活不能自理,使用监外执行不治危害社会的.
2.对判处武器入行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对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对使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犯罪,不得保外就医
批准决定 1.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2.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十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于被告人可能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不计刑期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2.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1.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决定予以收监的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
2.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具有上述情形的,罪犯被收监后,所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由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减刑、假释

减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假释的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减刑的条件: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假释的条件:

  1. 已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2.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之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

假释考验期限内,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