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与代理
辩护制度
辩护,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辩护与控诉相对应,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防御性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到刑事追诉的人针对所收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
辩护制度的意义:
- 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和正确处理案件
- 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刑事诉讼中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
- 对于法制宣传教育也有积极意义
辩护的种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诉和辩解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自诉案件随时都可以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因法律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或者具备法定情形时由公检法机关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 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
- 公检法依照职权通知;自己申请
- 应当受到法律援助辩护的种类
- 或盲或聋或哑
-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对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要求)
- 未成年人,以诉讼过程中的年龄为主
法律援助辩护必须是由律师担任
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
- 职业律师
-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
-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是可以当辩护人的
- 人民陪审员
-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当4-7是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有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也可以准许
新添加的内容:
- 法官、检察官在离任2年之内,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充当辩护人;可以以普通身份充当辩护人,但是永远不能在自己曾经任职过的单位充当辩护人,除非是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能在法官所在的法院当辩护人;除非是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能在检察官所在的检察院当辩护人,没有例外
- 上述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上述限制取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所以,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同样,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事实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一般不能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
- 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 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是非法权益
辩护人的责任
- 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 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辩护人的权利
- 辩护人有独立辩护权
- 阅卷权
- 律师行使阅卷权不需要法院、检察院批准
- 非律师辩护人需要批准
- 从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享有阅卷权
- 案卷材料,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合议庭笔录、与案件有关的线索是不能看的
- 方式:查阅、复制、摘抄
- 会见通信权(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类似)
- 律师行使阅卷权不需要法院、检察院批准
- 非律师辩护人需要批准
- 律师拿三证就可以直接去,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物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公函
- 看守所最迟48小时要安排会见
-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要侦查机关许可
- 重大贿赂案件的认定
- 受贿数额达50W,情节恶劣
- 重大社会影响
- 涉及国家重要利益
- 有碍侦查的情节消失后,可以不经过审批见到嫌疑人
- 侦查阶段结束前应当让律师见到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 提供法律咨询
- 了解案件情况
-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才能核实证据
- 律师会见嫌疑人不被监听,包括不能安装窃听器,不能有人在旁
- 调查取证权
- 律师有独立调查取证权,非律师辩护人只能申请调查取证
- 律师要向控方证人(被害人、被害人亲属)调查取证,首先要通过检察院、法院批准;还要经过被调查人的同意
- 律师要向辩方证人,只需要通过调查人的同意
- 辩护人有权向检察院、法院请求向公安机关、检察院调取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 申请变更、解除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 获得通知权
-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 提出意见权
- 申诉控告权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拥有这个救济的权利,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 人身保障权
- 保密权
- 拒绝辩护权
辩护人的义务
- 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不在场证据、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避免对不必要的案件进行侦查和审查起诉
-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 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诉办案的机关其接受委托的情况
-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应当及时通知司法机关
-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 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秩序
- 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不得违反规定回见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上述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拒绝辩护
四类应当法律援助的辩护人只能被拒绝一次。如果是被告人、嫌疑人自己委派的,可以无理由拒绝,但是如果是法院指派的,必须有正当理由
其他被告人、嫌疑人可以拒绝两次,不需要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后只能自行辩护
拒绝辩护会导致休庭,不会延期审理。辩护准备时间为15日,这段时间记入审判时间
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继续辩护
刑事代理
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 自诉案件的代理
-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代理
- 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