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条件

  1. 实施暴力行为
  2.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3.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4. 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启动主体

  1.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请
  2. 人民法院自行启动

审理程序

  1. 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的,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3. 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4. 应当提供法律帮助,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5. 通过审理,发现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6.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而不是裁定
  7.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想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8. 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亦可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