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条件
- 实施暴力行为
-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启动主体
-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请
- 人民法院自行启动
审理程序
- 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的,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 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 应当提供法律帮助,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 通过审理,发现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而不是裁定
-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想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亦可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