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的程序

  1. 一审程序
  2. 二审程序
  3. 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比如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
  4. 审判监督程序

审级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我国实行两级终审制

两级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起抗诉

但是有如下特例:

  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作为一审终审,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启动二审程序的问题
  2. 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3.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出现如下情况,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 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有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申的
  • 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申的
  • 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申的
  • 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被改判或者发回重申的
  • 因裁判所一句的其他法律条纹被撤销或者变更而被改判或者发回重申的
  • 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审理原则

  • 集中审理原则

  • 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判、而且再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案件

  • 法庭成员不可更换
  • 集中证据审查和法庭辩论
  • 庭审不中断并迅速做出裁判

  • 直接言词原则

  • 法官必须再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 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得由他人代为实施,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

审判组织

独任庭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同样的职权

合议庭

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审判程序以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有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合议庭

  •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有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

  •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有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

  •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制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后部法官、后部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理

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相关要求:

  1.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的

  4.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

  5. 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的比率应不少于1/3

  6.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是不能担任审判长

审判委员会

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由院长、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组成。根据刑诉法第180条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