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我国实行两级终审制
两级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起抗诉
但是有如下特例:
出现如下情况,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集中审理原则
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判、而且再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案件
庭审不中断并迅速做出裁判
直接言词原则
法官必须再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同样的职权
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审判程序以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有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合议庭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有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有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
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相关要求:
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
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的比率应不少于1/3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是不能担任审判长
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由院长、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组成。根据刑诉法第180条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