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
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认,并且它只适用于最终裁判阶段。产生于18世纪末,为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我国不承认自由心证,但是吸纳了自由心证原则的精神
证明力即关联性
直接言词原则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所谓物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所谓痕迹,是指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
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收集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宜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必须是特定物,不能是种类物
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多数情况用文字表述,但不限于文字,也可以用图形和符号来表示
书证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一般通过笔录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也可以是书面陈述或者录音录像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几点:
证人具有优先性,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由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他们不能在刑诉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
被害人陈述
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和诉讼请求,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一般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
刑诉法53条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便捷审查判断的原则,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轻口供
对同犯的口供依然认为是口供,不能成为证人;仅有同案犯的口供不能认定为有罪
证据使用中注意的几点:
仅有证人证言不能认定有罪
鉴定意见
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做的书面意见。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医院的诊断意见是书证
有时因为材料不充分或者鉴定条件不能满足等原因,鉴定人只能提出倾向性意见而不能作出肯定性结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只能供办案人员参考
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
试听资料的特征: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列举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播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信息
刑事证据的收集是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依法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
律师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由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只有公安司法人员和律师才有权主动收集和调取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有两方面内容:
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
是刑事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 凡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是传来证据
原件才是原始证据,复印件是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对于传来证据,中间环节少的传来证据,其证明价值大于中间环节大的
如果只有传来证据,没有任何原始证据,不得认定有罪
是都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将证据分为这两类
凡是认定有罪的前提下,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的证据,都属于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只有两种:
证明犯罪行为并非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例如不在场证据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即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在许多情况下要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才能揭示出来,对科学技术手段的依赖性较强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虽然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主要事实,但是运用中应当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因为如果仅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无其他证据,其本身的真实性就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间接证据是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种类:
物证一定是间接证据
在完全使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为了防止无人实施或者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
补强证据的条件:
必须有独立来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用
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即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法法定程序而强制做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
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我国没有规定传闻证据规则,只是部分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记载的内同来证明案情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本规则重点在于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
非法证据排除的发展
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刑诉法54条
强制性排除的证据,证据非法或者严重危害的司法公正
裁量排除的证据,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不可靠
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
检察院阶段
2012年刑诉法新增:检察院要对非法证据查证核实
发现侦查机关有非法取证的事实,应当调查核实。如果确有事实,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阶段
检察院来证明非法证据的合法性
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注意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不是证明的主体
刑事诉讼证明的客体是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
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只存在于审判阶段
证明对象:
免征事项:
法律推定的事实
刑事诉讼证明的责任的分配
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责任是控方,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被告人一般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除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型犯罪中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在例外的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我国刑诉法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有意义、有影响、有必要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两个条件:有意义、有影响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可以强制其出庭,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要求证人出庭,如果证人拒不出庭作证,轻者可以进行训诫,重者可以司法拘留,最长10日,之前所作证据真实的话可以采用,如果不真实的话不可采用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不可强制其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保护证人,要保护国恐黑毒的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公检法都有义务。
证人补偿:交通费、住宿费、??? 鉴定人和被害人不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