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1. 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 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待证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
    • 类似行为不可认为有关联性
    • 品格事实也不可认为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罪的事实,但是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
    • 特定的诉讼事实也不具有关联性
    • 被害人过去的行为也不具有关联性
  3. 合法性,指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
    • 收集、运用证据的主题要合法
    • 证据的提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 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不具备的方式
      • 警犬的辨认
      • 心理测试结论,俗称测谎结论
    • 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 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事实
  • 证据必须有合法性
  • 必须是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
    • 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应该进行庭外审查

自由心证原则

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认,并且它只适用于最终裁判阶段。产生于18世纪末,为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我国不承认自由心证,但是吸纳了自由心证原则的精神

证明力即关联性

直接言词原则

刑事证据的种类

  • 物证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所谓物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所谓痕迹,是指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

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收集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宜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必须是特定物,不能是种类物

  • 书证

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多数情况用文字表述,但不限于文字,也可以用图形和符号来表示

书证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 证人证言

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一般通过笔录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也可以是书面陈述或者录音录像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几点:

  1. 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2. 证人具有优先性,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由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他们不能在刑诉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

  3. 被害人陈述

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和诉讼请求,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一般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

刑诉法53条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便捷审查判断的原则,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轻口供

对同犯的口供依然认为是口供,不能成为证人;仅有同案犯的口供不能认定为有罪

证据使用中注意的几点:

  1. 孤证不能证明有罪
  2. 仅有证人证言不能认定有罪

  3. 鉴定意见

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做的书面意见。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医院的诊断意见是书证

有时因为材料不充分或者鉴定条件不能满足等原因,鉴定人只能提出倾向性意见而不能作出肯定性结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只能供办案人员参考

  •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

  • 试听资料、电子证据

试听资料的特征:

  1. 必须形成于诉讼之外
  2. 内容必须能证明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过程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列举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播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信息

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刑事证据的收集是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依法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

律师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由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只有公安司法人员和律师才有权主动收集和调取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有两方面内容:

  1. 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2. 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

刑事证据的分类

是刑事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 凡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是传来证据

原件才是原始证据,复印件是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对于传来证据,中间环节少的传来证据,其证明价值大于中间环节大的

如果只有传来证据,没有任何原始证据,不得认定有罪

  •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是都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将证据分为这两类

凡是认定有罪的前提下,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的证据,都属于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只有两种:

  1. 证明犯罪事实并未发生的证据
  2. 证明犯罪行为并非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例如不在场证据

  3.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即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在许多情况下要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才能揭示出来,对科学技术手段的依赖性较强

  •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虽然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主要事实,但是运用中应当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因为如果仅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无其他证据,其本身的真实性就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间接证据是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种类:

  1. 直接肯定某人实施犯罪
  2. 直接否定某人实施犯罪
  3. 直接否定犯罪的发生

物证一定是间接证据

在完全使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
  2. 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3. 间接证据与按时间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合理地予以排除
  4. 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刑事证据规则

  • 关联性规则

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 补强证据规则

为了防止无人实施或者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

补强证据的条件:

  1. 必须是证据
  2. 必须有独立来源

  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用

  • 自白任意规则

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即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法法定程序而强制做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

  • 传闻证据规则

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我国没有规定传闻证据规则,只是部分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 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 最佳证据规则

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记载的内同来证明案情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本规则重点在于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的发展

  • 96年刑诉法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98高法解释,99高检规则指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 2010两高三部的证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范围和程序
  • 2012年刑诉法吸收了规定的内容
  • 2012年高法解释高检规则,进一步解释了范围和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刑诉法54条

  1. 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嫌疑人的供述不能作为立案根据(等不包括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除非危及人员安全)。获得的辩解可以作为证据
  2. 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立案根据
  3. 物证、书证的收集违法法定程序;严重危害司法公正;不能做合理解释或补正,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强制性排除的证据,证据非法或者严重危害的司法公正

  • 在规定的办案场所之外询问所获得的供述,予以排除
  • 未依法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所获得供述,也应当排除
  • 鉴定意见只有强制性排除
    • 鉴定文书上缺乏鉴定人签名、盖章
    • 检验报告不是鉴定意见,只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 辨认笔录只有强制性排除
    • 不是在侦查人员组织之下搞的辨认
    • 违反了不得暗示的规则
    • 违反了个别辨认规则
    • 违反了混杂辨认规则

裁量排除的证据,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不可靠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

  • 不能把非法证据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判决的根据(每一阶段终结时候)
  • 审查批捕阶段、审查决定逮捕的时候检察院也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根据

检察院阶段

2012年刑诉法新增:检察院要对非法证据查证核实

发现侦查机关有非法取证的事实,应当调查核实。如果确有事实,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阶段

  • 要求被告人提供相应的线索或者材料
  • 检察院来证明非法证据的合法性

    • 出示犯罪嫌疑人的笔录
    • 播放录音录像
    • 出示嫌疑人进出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
    • 申请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提交取证过程合法性的说明材料,必须要有侦查人员签名,而且不能单独作为合法性的根据
  • 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程序
    • 提出申请的人要拿出相应的线索或者材料
    • 开庭审理之前可以申请、也可以在庭审中间提出
  • 法院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
    • 开庭审理之前可以申请的,在庭前会议中就可以做出说明
    • 在庭审中间提出申请的,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要做出说明
  • 法院对证据的处理
    • 进行质证,如果属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然要推定证据是非法取得,予以排除
    • 不论什么结果,法院要出具调查结论,并告知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前者如果对结论不服,可以上诉或者抗诉
    • 二审法院也会对一审法院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非法证据进行调查,除此之外,一审法院没有发现但是二审法院发现的;一审法院将其作为立案根据二审法院发现的

刑事诉讼证明

  • 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注意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不是证明的主体

  • 刑事诉讼证明的客体是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

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只存在于审判阶段

证明对象:

  • 实体法事实
    • 定罪的事实
    • 量刑的事实
      • 对被害人从轻处罚的事实不需要正确证明
  • 程序法事实

免征事项:

  1. 一般人众所周知的常识性事实
  2. 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没有提起申诉审理
  3. 法律法规的证明
  4. 审判人员依据自己的职权应当知晓的事实
  5. 审理中没有异议的程序事实
  6. 法律推定的事实

  7. 刑事诉讼证明的责任的分配

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责任是控方,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被告人一般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除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型犯罪中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1. 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2.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3. 在例外的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4.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我国刑诉法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人出庭

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有意义、有影响、有必要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两个条件:有意义、有影响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可以强制其出庭,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要求证人出庭,如果证人拒不出庭作证,轻者可以进行训诫,重者可以司法拘留,最长10日,之前所作证据真实的话可以采用,如果不真实的话不可采用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不可强制其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保护证人,要保护国恐黑毒的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公检法都有义务。

证人补偿:交通费、住宿费、??? 鉴定人和被害人不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