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回避

回避的理由、种类和适用人员

回避的理由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是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曾担任过本案翻译人员的审判人员也行该回避
  4. 与本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7.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8. 1.2.中的涉及法院审判人员近亲属要进行扩大解释,直系血亲、三代旁系血亲、姻亲

  9. 4中近亲属为夫妻、父母、兄弟姐妹
  10. 二审的法官不受只能参加一次审判的约束
  11. 参与过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官可已再次参加死刑复核程序
  12. 我国不适用无因回避

回避的种类

  1. 自行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遇到法定的回避情形的,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提出
  2. 指令回避
  3. 申请回避 是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 提起: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没有这项权利)
    • 阶段:所有阶段都可以提起
    • 方式:口头、书面
    • 告知:告知当事人

回避适用的人员

审检侦,书鉴翻

  1. 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以及人民审判员
  2. 检察人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院和助理检察员
  3. 侦查人员,具体侦查人员和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负责人
  4. 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不适用回避的人员

  • 证人
  • 律师

回避的程序

人员 决定主体 注意事项
侦查人员 一般侦查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检委会决定 回避决定做出之前,侦查员不得停止侦查工作
检察人员 一般检察人员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由检委会决定 检察长回避时会议由副检察长主持;决定回避后,之前收集的证据与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委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审判人员 一般人员由院长决定;院长由审委会决定 院长回避是会议由副院长主持;法官无权决定检察官回避
其他参与人员 一般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院长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对出庭的检察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法院应当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回避决定的复议

  • 如果是以法定理由申请回避的,法庭要休庭,延期审理,报请有决定回避的主体决定是否需要回避。在主体审查阶段,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要停止审判、检察活动,侦查人员不需要停止侦查活动
  • 如果回避理由合理,要执行回避
  • 如果回避理由不合理,要驳回回避申请
    • 被决定回避的办案人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 申请回避的人可以再申请复议一次
      • 复议期间原审判活动不再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