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进当行审判所遵循的程序
上诉的主体: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只能通过请求检察院抗诉的权利
上诉的方式:
口头或者书面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起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
上诉的理由:
无需任何理由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开始算起
上诉的程序:
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将上诉状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没有抗诉权,只能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只能通过书面的方式
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不服审判的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开始算起
抗诉的程序: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就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罪的原则
不适用上诉不加刑的情形
其中1是原审法院加重的情形,2、3是二审法院加重的情形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如果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申的,最多只能发回重申一次。第二审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的,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继续延长的,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和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应当制作核准裁定书,不同意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按照上诉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