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进当行审判所遵循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启动

上诉

  • 上诉的主体:

  •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没有独立上诉权),可以提起上诉
  •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上诉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
  •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只能通过请求检察院抗诉的权利

  • 上诉的方式:

  • 口头或者书面

  •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起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

  • 上诉的理由:

无需任何理由

  • 上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开始算起

  • 上诉的程序:

  • 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将上诉状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 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将上诉状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抗诉

  • 抗诉的主体:

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没有抗诉权,只能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 抗诉的方式:

只能通过书面的方式

  • 抗诉的理由:

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 抗诉的期限:

不服审判的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开始算起

  • 抗诉的程序: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 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就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上诉不加刑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罪的原则

不适用上诉不加刑的情形

  1.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
  2.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3. 自诉人提起上诉

其中1是原审法院加重的情形,2、3是二审法院加重的情形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1.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能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是不得加重刑罚
  3. 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执行的刑法,也不得加重数罪中的某罪的刑罚
  4. 原判对被告人宣布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 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7.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法畸轻、应当使用附加刑而没有使用附加刑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维持原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8.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议,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程序

如果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申的,最多只能发回重申一次。第二审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

  1. 违反本法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 违反回避制度的
  3. 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的,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继续延长的,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 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和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应当制作核准裁定书,不同意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

  •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按照上诉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