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

监督审判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才能适用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材料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
  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4.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

申诉

  • 申诉的主体: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近亲属
  • 案外人
  • 受托律师

其中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 申诉的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申诉的受理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 申诉的审查处理:

  • 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处理:

  •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 上一级人民法院(中级)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最高法)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复查。其中,经过审查后,发现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报检察长或者监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必须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确实发现又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1. 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却有错误,这主要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或者重大情节不清楚或者失实
  2. 原判决、裁定在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3.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4. 审判人员在深裂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 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 指令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 决定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案卷和材料,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监督方式

  • 提出抗诉

    最高检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意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指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感原审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