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 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 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是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为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原告人
-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
-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指未成年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
- 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 共同犯罪案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单位里的职工因为职务行为实施的犯罪,造成了被害人的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 人身权利遭受到侵害,造成物质损失的。可以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丧葬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财物被毁坏,造成了物质损失的。
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 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既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附带民事诉讼中间只能陪必得利益,不陪可得利益;只陪直接损失,不陪间接损失
- 引起犯罪的民事纠纷,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法院直接认定退赔,追缴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被害人只能申请国家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即使提起。根据《解释》第161条,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诉讼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有责任提供证据
新增条款:
- 针对被害人只对部分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有义务告知其可以对其他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仍旧不提起的,法院要告知其后果
- 法院不把在逃同案犯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 有明确的被告人
- 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有两种情形:
检察院往往在自己提起的诉讼中提起财产保全,也可以依职权提起财产保全;法院也可以提起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
财产保全的对象仅限于被告人的财产、非被告人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
被害人在法院受理刑事案件15日之后,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的,法院要解除财产保全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 对于不符合提起条件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必须先刑后民
- 必须把起诉副本送达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没有行为能力,必须送达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 公检法对附带民事诉讼都可以调解
-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调解之后,达成协议并履行结束,法院不再受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除非达成的协议是违背意愿的
- 调解要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 如果调解协议能够及时履行完毕的,不需要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 调解协议在双方签字时生效,如果有一方反悔,法院要一并审理
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