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适用条件

  1. 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3.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逃脱,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4. 人民检察院向原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规定的程序审理
  5.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之内,提起上诉、抗诉

申请主体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管辖法院

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终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